因瓦斯爆炸造成10人死亡、4人重傷的后果,湖北省恩施州自治區利川市水井灣煤礦重大瓦斯爆炸
2009年,被告人劉華等人通過轉讓股權取得水井灣煤礦有限責任公司(以下簡稱“水井灣煤礦”)的經營權。后經批準,從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6月7日,水井灣煤礦進行9萬噸/年技改擴能項目建設,工期23個月,技改期間禁止生產。
技改期間,水井灣煤礦違反規定,擅自組織工人生產,至事發時非法生產原煤6160噸。2010年5月8日,利川市水井灣煤礦發生瓦斯爆炸致10人死亡,4人重傷,直接經濟損失580萬元。
事故調查組認定,此次瓦斯爆炸事故性質為一起責任事故,礦長劉兆瑞等6人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。
經審理,法院認為,事故發生后,被告人劉瑞等人及時向有關部門匯報,積極組織搶救,水井灣煤礦賠償了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,可以酌情從輕處罰;被告人何有、劉華犯罪主觀惡性不大,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,可以宣告緩刑。
據此,利川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利川水井灣煤礦重大責任事故案礦長劉瑞等4名責任人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;被告人何有、劉華犯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4年。